近年來茶類飲料品推陳出新,不少廠商搶搭商機,以中央工廠生產罐裝茶飲販售。但高雄國稅局指出,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若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機具製造裝瓶,或以機具製造飲料品原料(或半成品)製造銷售任一項,必須辦理貨物稅登記。
根據台灣飲料同業公會(涵蓋黑松、大西洋、光泉、太古可口可樂、金車、統一、味全、台酒等大型台企)調查資料顯示,我國2021年茶類飲料生產量約為8億公升,居各類飲料之首,較蔬果汁(1.6億公升)、運動飲料(1.8億公升)碳酸飲料(3億公升)、包裝水(5億公升)更多。
部分廠商也注意到罐裝茶飲熱潮,紛紛自創茶類飲料品體系,設置中央工廠生產茶類飲料品,從茶葉泡煮到茶湯使用機具設備裝填、裝罐以完成生產供應。
但高雄國稅局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八條規定,只要是設立工廠或用機具產製清涼飲料品,包括製造裝瓶固封、製造飲料原料或半成品再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等兩種情況,皆屬於貨物稅課稅範圍,除稀釋天然果蔬汁課徵8%貨物稅以外,其他飲料品適用15%貨物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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