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報營所稅留意節稅措施

新聞媒體 2020-09-24

外商申請按特定利潤率課稅後,要留意節稅措施有利有弊,台北國稅局表示,外商特定利潤率已經涵蓋成本概念,即便台灣分公司當年度有虧損,也無法再主張扣除。

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官員指出,外商在台灣從事特定業務,譬如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果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則可以申請依境內營業收入的15%計算所得額。

官員說,如果經營的業務是國際運輸,更可以申請只依境內營業收入10%計算所得額。

官員表示,理論上外商在台灣若設有分公司,有義務由分公司單獨設立帳簿、並計算其營利所得課稅,只有從事上述法律指定業務,且成本費用又不容易分攤計算,才可以申請依特定利潤率課稅。

既然是成本費用分攤不易,官員表示,其實特定利潤率本身就包含了成本概算,所以如果外商發現在台分公司營業虧損,想要再額外減除當年度虧損部分,過去財政部就已發布函釋,定調為不得扣除。

官員表示,最近查核2017年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有間美商申請特定利潤率後,申報在台所得150萬元,但這間美商的台灣分公司,在當年度虧損80萬元,美商會計人員自行核算後二者加總,申報課稅所得為70萬元,結果國稅局不認分公司的虧損額,讓這間美商被補稅13.6萬元。

官員表示,所得稅法25條只是提供一套便捷的計算方式,外商如果認為當年度虧損,可以整年都改採核實計算,但不能部分所得是用特定利潤率計算、部分所得又採核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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