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局建議5、6獎之中獎統一發票,如其他條件均核對相符,僅開立該發票之營業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未列印者,先行核發獎金乙案,核與現行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同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合,且易滋偽造、變造發票冒領獎金者可乘之機會,未便採行。(財政部賦稅署80/03/28台稅二發第801244270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520&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130&pageSize=10&xiList=92505,92507,92508,92515,92516,92517,92518,92519,92520,9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