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6經核准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如何印製代表店章釋疑
主旨:凡經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均得向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說明:二、經本部核准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申請於其所印製之發票上印製各縣市代表店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包括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以下簡稱代表店章)者,應檢附本部核准(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核准)其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公函影本、全部總分支機構之名冊,及印有各縣市代表店章之發票樣張各乙份,發票上並應註明該店章為某縣市之代表店及其免費服務電話。三、營業人於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均在同一縣(市)者:得選擇總公司或任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所有自印發票上直接印製代表店章。(二)營業人之總分支機構跨越兩縣(市)以上者:以縣(市)為單位,每一縣(市)擇一分支機構為代表店,於自印發票上分別印製代表店章。(如某一縣市之分支機構數量較少,亦可選擇不印代表店章,而照原方式於開立發票時以收銀機打印收銀機統一發票專用章。)(三)營業人應至少設置一線免費服務專線電話,供取得印有代表店章發票之消費者隨時查詢實際銷售貨物之分支機構,且各縣(市)間已印有代表店章之發票不得相互流用,以免造成買受人事後領獎及稽徵機關認證作業上之困擾。(四)營業人原經核准之代表店如有新增、變動或取消,應於發票之使用月前具函向該代表店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至於已核准印代表店章之縣市如有新增之分支機構,應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沿用原核准之代表店章。四、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核營業人申請印製代表店章之案件,得視該營業人平時有無按時依「營業人自行印製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編者註: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之規定向該稽徵機關申報各項報表及中獎清冊,而為准否之決定。稽徵機關核准營業人印製、變更或取消各縣市代表店章時,應將核准起始月份及有關資料副知本部賦稅署、各國稅局及臺灣省合作金庫(編者註:現改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五、稽徵機關核准營業人於其印製之發票上列印代表店章後,如發現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總、分支機構有怠於申報各項報表,或經常接獲消費者反映該營業人之免費服務電話有拒絕答復之情況者,得於通知其改進而仍不改進後,取消營業人於該縣市之發票上印製代表店章之權利,情形較嚴重者,並可通報該營業人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取消原核准事項。(財政部83/03/30台財稅第8315883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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