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直播時代,素人變網紅,但廣告、打賞收入來源繁多,成為稅官重大挑戰,財政部賦稅署擬針對實況主收入,研議一套所得分類標準,以區分直播主收入屬於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的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隨網路與行動裝置愈來愈普及,直播熱潮推波助瀾下,網紅經濟規模不斷擴張,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如果網紅直播主有成立工作室,所得額就應屬綜合所得總額的「營利所得」較無爭議,但若沒有成立,眼下最大困擾,在於所得分類該怎麼分。
同時,新興數位交易的崛起,更是加深課稅辦法制定的難度,賦稅署官員坦言,比如粉絲以法幣購買直播平台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斗內」(贊助)給實況主,都會是日後加強研究的型態。
站在課稅第一線的國稅局官員指出,實況主不見得會有逃漏稅問題,因國稅局會將直播平台或廠商申報的所得扣繳資料歸戶至個人,這種收入基本不會漏,但實況主收入之所以得訂出一套標準所得分類,是因各區稅官可能會有不同見解,「怎麼課,大家要一致」,以避免爭議。為明確國內相關課稅原則,財政部賦稅署委外研究國際間直播主所得稅規範及網紅獲利模式等。
據近期出爐的國際課稅報告,加拿大、南韓、挪威等8國一致認同,個人出自商業目的,經營實況主業務的收入,包括訂閱頻道、廣告、贊助款等,都屬於個人營業收入或執行業務收入,可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課徵個人所得稅。
報告建議賦稅署,獨立從事直播創作的收入,屬性較接近自僱收入,以台灣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類別分類,或許可認定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並可核實列舉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如果個人是透過提供直播創作賺得報酬,可從合約性質、是否自負盈虧等方面考量,區分為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國稅局官員指出,對納稅人來說,上述三種所得主要差異是,薪資所得適用新台幣20.7萬元扣除額,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都以收入核實扣除各項成本或費用。
針對台灣有無可能比照報告提及的南韓國稅局作法,為個人媒體創作者創建行業代碼,要求實況主註冊、申報收入,賦稅署官員表示,這份報告提供的是「雛形」,其他網紅課稅的相關研究報告尚未交卷,之後會進一步綜整資料,與國稅局、財政資訊中心交換意見,商議所得類別認定等課稅規範的制定方向。
賦稅署官員補充,報告也提及,挪威稅務局認定,出自個人喜好從事直播,收入不需要課稅,這在國際間也算特殊作法,台灣可能不會採納,因原則是有所得就要課稅。
(作者:張璦;首圖來源:Unsp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