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合夥人薪資有條件認列費用

新聞媒體 2021-08-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合夥執行業務者若已在契約中訂定,支付給合夥人的薪資可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內,核實認列為費用,但個人伙食費就不得認列;而若為獨資執行業務者,本人薪資、伙食費則都不能在申報時列為費用。

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執行業務所得結算申報情形發現,執行業務者對於個人薪資、伙食費是否能夠在事務所認列費用,常會有所混淆,尤其是獨資執行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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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表示,獨資、單獨執業者,不能在事務所列報個人薪資費用。除非是合夥執業,且前提是契約中已有訂定,才可以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範圍內,將支付給合夥人的薪資核實認定為費用,且在申報時必須依規定附上合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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