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勞動部擬具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表示,現行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兩者保障目的不同,職災保險受限於綜合保險體系,如納保對象、加保方式及給付內容等,難以單獨調整,致難提供職災勞工更適切保障。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係為補充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制度之不足,惟因財源不穩定,致業務多以計畫方式辦理,而有難以培養專業人力及業務永續經營等問題。
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勞動部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建構包含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之完善保障體系。該草案共分6章109條,重點如下:
一、 擴大納保範圍(草案第6條至第12條)
(一) 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其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雇主若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勞工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險人將於保險給付範圍內,命雇主繳回給付金額。
(二)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仍透過職業工會強制納保。
(三) 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規劃簡便加保措施,以利雇主為其加保。
二、 提高投保薪資(草案第17條)
授權訂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規劃為72,800 元,涵蓋 9 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定為基本工資,提供職災勞工適足之基本保障。
三、 增進給付保障(草案第28條至第58條)
(一)增進並充實各項給付內容,如擴大醫療給付範圍,提高傷病給付水準,失能與遺屬年金按投保薪資一定比率計算給付金額,並建立部分失能年金制度。
(二)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條件時,採併領,職業災害保險年金減額發給。
四、整合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草案第62條至第70條)
(一)於年度應收保費 20%範圍內提撥經費支應,成立財團法人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
(二)明定重建業務範疇及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相關重建資源,以提供職業災害勞工適切之重建措施。
(三)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另為提升勞資雙方參與之誘因,發給勞工職能復健津貼,及提供雇主獎勵措施。
(四)提供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勞工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並針對已離職勞工提供健康追蹤檢查。
五、強化職業傷病通報與鑑定機制(草案第73條及第75條)
由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職業病通報,以提升職業病發現率;並調整職業病鑑定為中央單軌一級制,及保險人審核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申請鑑定。
六、提供各項津貼補助及勞動保障措施(草案第78條至第91條)
(一)提供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確診罹患職業病者之失能或死亡津貼。
(二)被保險人之輔助器具補助、照護補助,及未參加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補助。
(三)明定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續保、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與傷病假等權益。
勞動部強調,未來法案通過後,除現行已加保職災保險的勞工外,更擴大職業災害保護網,推估新增33萬人可納入職業災害保險保障範圍,且藉由整體保障的提升,及穩定財源挹注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以達落實災前預防、適足補償及災後重建之政策目標,全體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皆可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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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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