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已依營業稅法第52條處罰者免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併罰
主旨:營業人漏、短開統一發票銷售額經查獲者,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就其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補稅並處所漏稅額5倍至20倍罰鍰(編者註:現行法為5倍以下,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免再併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說明:二、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短開統一發票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之處罰要件雷同,係屬法條競合,可採從重處罰,不宜分別適用各有關法條之規定同時處罰。(財政部78/07/24台財稅第78114823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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