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符合檢驗規定之雷射筆使用風險高,標準檢驗局提醒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工商法遵 2020-11-21
「可攜式雷射指示器(俗稱雷射筆)」商品具輕巧便攜特性,普遍使用於各公共場所及會議講演空間,作為指示用途,因該商品使用風險性較高,如有使用不當恐造成消費者健康或財產之危害。為保護消費者安全,標準檢驗局自109年1月1日起針對該商品實施進口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依檢驗標準規定:「雷射筆應符合雷射危害等級2(相當1mW)以下之規定」,未符合檢驗規定之雷射筆商品,銷售者不得陳列或銷售。

為確認市售雷射筆是否符合檢驗規定,標準檢驗局特別針對網路電商平臺及實體店面進行檢查,發現各網路平臺有為數達數十筆至千筆不等疑似未經檢驗合格之雷射筆商品銷售網頁刊登,為確保消費者權益,標準檢驗局於109年11月11日及12日特協請「yahoo奇摩」、「PChome網路家庭」、「露天市集」、「樂天市場」、「富邦momo」、「蝦皮購物」、「生活市集」及「松果購物」等8家國內主要網路電商平臺業者,請其協助下架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銷售網頁,截至109年11月19日止,「PChome網路家庭」、「蝦皮購物」、「生活市集」及「松果購物」等4家平台業者均能配合將不符合規定之商品下架。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於網路選購這類商品時,應選擇可為消費者安全把關的平臺及經檢驗合格的商品,如發現有不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可利用該局網站反映。標準檢驗局後續並將持續查核,維持市售商品的安全性。
  
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安全性及標示正確性,並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雷射筆」商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商品。
(2)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的商品及檢視廠商名稱、地址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3)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產品使用說明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4)雷射筆於產品本體應依規定標示 「雷射輻射之警示標籤 」(圖例如附)與說明標籤「雷射輻射;勿注視波束;等級2雷射產品」,及標示「禁止14歲以下兒童使用」。
(5)雷射筆應放置在孩童無法取得的地方,並禁止讓14歲以下兒童把玩使用。
(6)消費者使用雷射筆時,不可對準人瞄準或嬉戲,尤其是眼睛,以避免不當使用行為,造成眼部或身體的永久性傷害。
(7)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
(8)優先選購有提供保固服務及投保產物責任險之產品。

標準檢驗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辦公室電話:02-23431709 
電子郵件:lh.chen@bsmi.gov.tw

承辦單位:第五組副組長洪一紳
辦公室電話:02-23431788    行動電話:0911-987567
電子郵件:ethan.hung@bsmi.gov.tw

新聞聯絡人:林靖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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