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欠稅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且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中,為何名下不動產仍被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又納稅義務人如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即使財產已遭禁止處分,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係為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並不相同,因此,即使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財產之禁止處分不會塗銷。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財產,納稅義務人如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須先繳清所有滯欠稅捐或提供相當欠稅擔保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應如期繳納,避免逾期未繳,除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外,還有財產遭禁止處分及被移送強制執行等保全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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