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保障納稅者權益

稅務會審 2020-11-27

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各稅捐稽徵機關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必要諮詢等服務,有助於保障納稅者依法納稅之權利。

該所說明,納保法施行後,納稅者如對稅捐稽徵機關的調查程序或行政救濟階段有所爭議,可以申請納保官進行溝通、協調;納稅者如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不當調查,以致損害其權利,也可以向納保官申訴、陳情。另外,納稅者欲提起救濟時,納保官也會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等服務,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而納保官的設置,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更有助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雙方和諧,共創雙贏的局面。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該所迄今受理申請經驗,納稅者對於該所納保官提供之協助表示非常滿意,該所將持續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歡迎納稅者多加利用。

該所再次提醒,欲知更多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如有任何問題並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陳奕瑋
連絡電話:(037)460597轉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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