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酒類產品名稱應重新辦理菸酒稅產品登記

稅務會審 2022-04-2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即可,免申請變更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股長
連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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