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發票的獨資的小商號變更負責人時,要留意營業稅的規定,台北國稅局表示,商號本身可能會留有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而原負責人將其移轉給新負責人,應另外開立統一發票,再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如果留下一些餘存貨物,要移轉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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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規定的緣由,在於獨資組織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還是獨資出資人的個人事業,官員表示,原本的商號老闆,就是該商號的權利義務主體。
官員表示,在負責人變更時,即便仍維持原有營業稅籍,但是從稅法的觀點來看,仍是將資產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名下,必須依規定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