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即時報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近日不少納稅人反映,土地早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其實地價稅課徵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就會收到地價稅單。
稅務局提醒,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自己私下喬,買賣雙方都無法要求稅務局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或要求稅務局登記納稅比例分攤。
稅務局呼籲,為免日後爭議,買賣房屋當下,最好在契約書中,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例並彼此簽認,再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款,以免買賣後當年度11月繳納地價稅時衍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