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四大業務,可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適用減稅。不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外國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不能適用這項規定,若相關業務涉及權利授權,記得要將權利金收入獨立出來計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前述四項業務由於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因此特別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中規定,外國公司從事相關業務,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營業收入可不必全額計稅,而是以一定比率計算所得額,之後再以扣繳率20%來計算扣繳稅款,可達到減稅效果。
其中,經營國際運輸的外國公司,以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0%來計算所得額;其餘三項業務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則是以15%來計算。
不過國稅局指出,近來收到許多外國公司申請案件,都是誤將權利金收入也納入減稅範圍,官員提醒,外國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來計算所得額。
例如,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軟體授權及安裝合約,合計共2,000萬元,其中軟體授權權利金為1,500萬元,另外派員來台協助安裝、檢測、訓練等技術服務費用為500萬元。
依據此案例,屬於技術服務的500萬元,可適用減稅,可依據15%計算所得額,再乘以20%扣繳率,技術服務部分須扣繳稅款15萬元(500萬*15%*20%);不過權利金收入1,500萬元無法減稅,必須直接按照20%扣繳率來計稅,也就是須扣繳300萬元(1,500萬*20%)。
國稅局表示,權利金常透過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授權使用,不須提供勞務,與技術服務性質不同。所謂的技術服務,像規劃、設計、檢測、維修、安裝等,透過人員提供專業技能,才能取得報酬。
官員提醒,如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應將合約價款劃分權利金收入及非權利金收入,其中權利金收入就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無法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