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51專櫃營業人申請依照與供應商約定按次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所稅之適用規定
一、採專櫃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依本部98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第1點規定申請依照與該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之案件,其適用「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條件,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最近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二)會計制度健全,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訂有管理或管制措施規範,且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雖未屆結算申報期間,但已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者。二、經依前點(二)核准之營業人,稽徵機關應予列管;如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應廢止其適用前開本部98年令釋規定之資格。(財政部101/12/26台財稅字第101002175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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