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仲裁案涉核安疑慮遭監院糾正台電:尊重糾正結果虛心接受
台電說明,103年4月政府宣布核四封存後,台電考量奇異公司仍有相當多安全系統問題的設計修改案未完成,且許多奇異提供的設備問題未解決,因此台電基於保障權益,要求奇異公司解決並停止支付依契約應付款項,奇異公司遂於104年9月向國際商會提出仲裁聲請。
台電進一步說明,台電公司暫停付款之理由,係奇異公司請款證明文件未完全符合契約規定,且有些奇異供應的服務及設備,不符合規範要求,在台電公司屢次通知催促後,仍不承認及承諾修復改善,因此基於保障公司權益而行使預備抵銷權。
台電表示,針對核四建廠過程中,透過核四現場問題報告、品質不符合清單及原能會管制文件,管控奇異公司所提供設備及服務的缺失與瑕疵。在仲裁時彙整提出共43項反請求賠償,包括安全系統設計問題與設備問題。仲裁結果台電與奇異公司互有輸贏,但不影響點出的安全問題仍然存在的事實。
台電進一步表示,43項反請求賠償內容包括反應爐爐心緊急高壓安全注水泵問題、輻射劑量驗證問題、數位儀控系統(DCIS)設備組件故障問題、圍阻體過壓保護系統管路問題、安全儀控系統問題、圍阻體洩漏率測試問題、閥座材質問題、防火風門及包覆問題等等,其中第43項含897子項(825子項設計瑕疵及72子項設備不符),皆屬奇異公司自訂約以來,履約結果不符規範要求事項,部分迄今仍未解決。
另有關數位儀控DCIS問題,台電指出,在反請求賠償項目中有15個項目涉及DCIS,其中有7個項目問題未解決,亦需面對原能會嚴格審查管制,而要完成DCIS整合測試之時程仍充滿極大變數。
台電強調,我國核能安全監管機關為原能會,對於核四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安全設計與裝填燃料之條件是否符合安全,須由原能會審查確認。原能會曾於103年8月1日表示,核四在經濟部「核四安檢專家監督小組」監督下,屬經濟部及台電公司自主強化機制,非屬核能品質保證之一環;因此原能會依法僅審查台電公司所提送之試運轉測試報告,此為75項「原能會列管事項」其中之一項。110年4月21日原能會主委於立法院表示,核四廠1號機試運轉測試報告仍有32份未通過審查。
台電表示,台電為經濟部安檢小組的受檢單位,就如同台電公司是考生,安檢小組是考官,考生對於考試結果是否通過都尊重考官。針對本次監察院的糾正,台電公司將虛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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