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3條之1條文、「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之1條文、「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5條條文

稅務會審 2021-01-28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民國110年1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01002321號

修正「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3條之1條文、「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之1條文、「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5條條文

PDF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