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先購買預售屋,等到興建完成交屋後才出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出售成屋之房地合一稅時,成屋之持有期間不得併計預售屋之持有期間。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得都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並依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繳納之稅額,而持有期間係自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至取得日及交易日之認定標準,房屋、土地係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原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訂定買賣契約之日為準。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先行簽約購買預售屋,等房屋興建完成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再出售,該成屋之取得日為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預售屋簽訂買賣契約日,也就是說,預售屋之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入成屋之持有期間。
該局舉例,陳先生108年3月1日向建設公司簽約購買預售屋,興建完成後於110年6月1日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陳先生111年1月21日出售該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110年6月1日至111年1月21日),應適用稅率為45%。
國稅局最後叮嚀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購買預售屋,等交屋後再出售者,要特別注意成屋持有期間之正確計算,以免房地合一稅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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