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符合大眾捷運法所稱之大眾捷運系統,以協議設定或徵收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地上權,依「大眾捷運系統路線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編者註:現為「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規定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3/10/19台財稅字第09304548670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176&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4&pageSize=10&xiList=91176,91177,91178,91179,91180,91181,91182,91183,91184,9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