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銀行吸收海外國家貨幣存款後購入當地中央政府債,7月起得適用當地主管機關規定的較低風險權數計提資本,估計國銀整體合併財報資本適足率可微幅增加0.03個百分點。
金管會發布「本國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適用風險權數解釋令」,自7月1日起採Basel II(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規定,銀行對海外主權國家債權,以當地貨幣計價並由相同幣別計價的負債作為資金來源者,計算本行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將得適用當地主管機關對該類債權所定風險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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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先規定採用外部信評結果對應的風險權數計提資本,而非依照當地國家訂定的風險權數計提,規定相對嚴格。金管會試算,適用此函令後,本國銀行個體財報資本適足率約增加0.01個百分點,合併財報資本適足率則會從14.91%上升到14.94%,增加0.03個百分點。
銀行局官員解釋,大部分國家對中央政府所發債券會規定較低風險權數,若僅能適用外部信評對應風險權數作為計提標準,銀行計提資本就得適用較高權數。
為避免整體不公平競爭,金管會決議自7月1日起採Basel II規定,允許銀行若吸收當地國家貨幣存款後購買當地中央政府債券,可適用當地政府所訂定較低風險權數來計提資本。
目前全球國家主權評等若在AA-以上,銀行對該貨幣國家債權風險權數可用0%計算,例如台灣、澳洲、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香港、紐西蘭、新加坡、美國等;除了適用0%風險權數以外的國家,7月1日起銀行若持有當地中央政府債,就可依當地政府規定的風險權數計提資本,估計本國銀行在中國與東南亞市場的分行都可望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