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3直接出租展覽場地與美國在臺協會可適用零稅率
主旨: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 對外貿易協會(編者註:現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如直接出租展覽場地,或銷售其他貨物、勞務與美國在臺協會,可依本部75年6月17日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規定適用零稅率,惟如銷售對象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則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部75年6月17日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規定,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係基於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所為之減免規定。故如由美國在臺協會直接向世貿中心及外貿協會承租場地,出租人於收取租金開立統一發票與美國在臺協會時,自得依上開規定適用零稅率;惟如由經濟部國貿局承租後無償供美國在臺協會使用,則世貿中心及外貿協會於收取租金開立統一發票與經濟部國貿局時,仍應依規定收取營業稅,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8/12/22台財稅第780439092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