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專欄/接軌全球最低稅制 精算稅收得失

新聞媒體 2024-08-28


經濟日報 黃士洲

本月財政部長莊翠雲表示,全球最低稅負制(下稱GMT)箭在弦上,為避免課稅權拱手讓人,台灣須盡快接軌國際,目前研議初期要將國內既有企業最低稅負(簡稱AMT)的徵收率由12%調高至15%,並採差別稅率,避免衝擊中小企業。

GMT是經合組織(OECD)推動,基本精神是要求各會員國貫徹其國內營所稅最低實質負擔率不少於15%,目前完成專法制定主要為英國與德法義等歐盟大國、日韓及東南亞少數國家,部分已在2024年度生效實施。

現階段國際進程值得注意美國、中國與印度尚無推動GMT的計畫,部分中等國家,如新加坡、越南,導入GMT專法,同時加大產業補貼與退稅;又即將實施GMT的國家都是制定專法,沒有提高AMT徵收率來替代。

進一步細析,歐盟大國與日韓對內、對外投資收益均給予免稅(我國所得稅法42條僅限於國內),因而大量企業盈餘滯留境外低稅負國家,導入GMT可迫使境外盈餘匯回;新加坡與越南為維持吸引外資,GMT同時配套產業補貼與退稅。至於美國,拜登政府曾提案導入GMT,但國會研究認為很可能稅損大於稅收而否決。由此瞥見各國多出於自身稅收利益,考慮GMT的導入與配套。

我國不是OECD會員國,也不在包容架構內,若要導入GMT,應務實地權衡稅收利害。我國上市櫃有200餘家公司滿足7.5億歐元營收門檻,是否都享有龐大稅捐優惠,使得實質稅負未達15%,從而將流失稅收多少億元?尚無統計數據。

反觀我國實施的AMT在適用對象、目的、稅基等明顯有別於GMT,縱使AMT加稅的範圍限制在滿足7.5億歐元門檻的企業,還須注意GMT已排除特定所得不納入計算,例如國際海運收入、薪資費用及有形資產總價值等實質投資的5%均排除計算。

換言之,若貿然地將AMT徵收率加碼到15%,那些原本被GMT排除於外的海運公司與擁有大量實質投資及地產的製造業、金融、壽險機構,反倒須額外繳納AMT,進而削弱企業國際競爭力,無異池魚之殃!

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當初授權行政院得在12~15%之間,視經濟環境,調節AMT徵收率,參考立法附帶決議,授權意旨是要求行政機關定期檢討稅捐優惠的妥當性與稅負分配的公平性,今日GMT的全球稅制發展遠超制定當時所預料或授權的範圍,何況各國也都是立法導入GMT稅制,以示慎重。

最後,GMT如同一場國際稅務博弈,開局至今上場玩家不到一半,有的甚至想抄規則後門,幾個大牌玩家仍龜縮觀望。接軌國際固然重要,但加稅茲事體大,產業界更期待政府如同處理稅式支出一樣,先劃定合理、必要的加稅界限,再精算稅收得失帳,作為仿效他國導入GMT的立法起點。

(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

標籤:稅收美國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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