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財政部98/03/09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03&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64&pageSize=10&xiList=91798,91799,91800,91801,91802,91803,91804,91805,91806,9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