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年底將屆,若納稅義務人持有已逾有效兌領期間之退稅支票,須申請展延發票日或換發退稅支票後,始可提出兌領。
該局說明,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支票上載有發票日期,自發票日起算1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有效兌領期間未兌領者,該支票即自動失效,受退稅人可持原支票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發票日或換發退稅支票;國稅局於該退稅款解繳國庫前,將就原退稅支票辦理展期,惟若退稅款已解繳國庫,將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支票之換發。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持有國庫機關專戶存款退稅支票時,請儘速持往金融機構或郵局兌領,以免因逾期或遺失需申請展期或換發。為避免因退稅支票逾期、遺失、污損、申請展期、換發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建議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徵收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