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組織商號不得申請變更為獨資經營

稅務會審 2022-06-1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合夥經營之商號因合夥人退夥,是否可以申請變更為獨資組織經營?

該局說明,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因此合夥組織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合夥人才能成立及存續,若合夥組織商號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僅剩1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組織就應該要解散辨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僅剩1人,若要繼續以獨資經營時,需先註銷該合夥組織,並辦妥當期決算及清算,結束該合夥組織,另以獨資組織方式重新申請設立登記。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
撰稿人: 洪莉鳳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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