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有獎金可領,不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若舉發人是里長等具「公務員」身分者,舉發逃漏稅算是一種義務,不能核發獎金。至於公務員身分的認定,國稅局表示是以舉發日為準。
所得稅法有規定,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逃稅情形,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20%給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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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近期南部有一位熱心的里長,無意間發現某公司逃漏稅事證,隨後提出檢舉,經稽徵機關確認該公司有逃漏稅事實,里長以為可獲得逃漏稅檢舉獎金,但國稅局表示,公務人員不適用獎金核發規定。
國稅局表示,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屬於應盡義務,所得稅法中明訂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獎金核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