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法排除高風險新創事業

新聞媒體 2020-12-12

行政院院會昨(10)日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將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不過符合一定條件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創投公會理事長邱德成對此表示,應該給政府掌聲鼓勵。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明年起恢復未公開發行股票的交易所得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也就是出售持股所得超過600萬者,都要課征20%的所得稅,國內新創事業群認為,此項規定會壓縮國內外企業併購新創事業的發展也不利新創事業的成功出場,不過在國發會主委龔明鑫向財政部說明後,已爭取到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滿五年內交易股票者,排除不適用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稅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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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公會表示,還好財政部同意排除高風險新創事業,否則交易所得計入基本稅額在未來企業併購未公開發行的新創事業時,一定會增加巨額所得稅支出,不利併購計畫的執行,另外採面額制的新創事業,若想要以「賣老股認新股」的模式來增加團隊持股,也將造成新創團隊必需出售更多的持股,更高的股價才能維持原來的持股比例,增加售老股認新股的困難度。

據了解,所謂高風險新創事業的定義與範疇,應該會參照產創條例23-2條的規定,由主管機關認定,不過邱德成表示,希望政府主管機關從寬認定高風險新創事業的定義,以降低新創事業發展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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