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每3個月寄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營業稅。由於小規模營業人非屬加值體系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為強化進銷勾稽效果,並鼓勵其索取統一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惟如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稅額1,500元(150,000元x1%=1,500元),故甲商號110年1-3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因其取得並已依限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稅額有10,000元,則當期應納稅額為3,500元〔4,500-(10,000元x10%)=3,500元〕。
該局提醒,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上述說明扣減查定之營業稅額。
(聯絡人:審查四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