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申請期間末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但該末日如經政府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而未放假時,並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往後順延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接獲核定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日為112年2月23日。若其不服該核定稅捐處分,應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日之次日112年2月24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其復查期間截止日為112年3月25日,該日雖為星期六,但為政府公告的補班日,則不再順延至次星期一(112年3月27日),故甲君如遲至3月27日(星期一)始提出復查申請,則已逾法定救濟期間,將遭以程序不合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核定稅捐處分申請復查,應注意申請期限末日是否為調整上班日,並掌握時效在期限內申請,以維護行政救濟的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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