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39經營衛星行動通訊公司之國際通話費漫遊費收入適用稅率釋疑

最新法令 2021-06-18
二、○○公司經營衛星行動電話業務,除國內通話(發、收話端均在國內)話費,應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外,其國際通話話費經拆帳後,屬於其銷售額部分,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三、至於國際漫遊費部分,其屬外國漫遊用戶至國內通話之情形,依本部86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61913147號函釋說明四規定,其屬國內漫遊用戶至國外通話之情形,因該公司所提供之電信勞務,具有供國外使用之性質,故該費用經拆帳後,屬於其銷售額部分,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88/02/11台財稅第8819004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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