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致其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禁止處分,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行政行為。
該分局指出,曾接獲甲君來電詢問,其名下有三部車輛,因欠稅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一部車輛(A車輛),而該部車輛因要出售過戶與第三人,得否變更禁止處分另一部價值相當之車輛(B車輛)。
該分局說明,遭禁止處分登記之車輛,如要辦理過戶,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甲君變更禁止處分車輛之請求並未損及公法債權,且對義務人損害較少,故該分局得因甲君提出申請,函請監理機關塗銷A車輛之禁止處分,同時對B車輛辦理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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