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企業邀請外商來台參展時,參展過程給付相關款項,還須留意扣繳稅的規定,高雄國稅局指出,國內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後十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
官員表示,國內扣繳義務人向海外個人、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給付應扣繳所得後,必須在給付日起算十日內,向國庫繳清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
所謂的應扣繳所得,其實並不是每一筆交易款都要,以邀請外商來台參展、商務交流為例,官員表示,包括佣金、執行業務報酬、工作人員薪資等,都屬於應扣繳所得;除此之外,像股利、權利金等,也是平常跨國貿易中常見的扣繳項目。
官員表示,國內廠商申報扣繳憑單的作業,已經可以改採網路申報,申報後列印憑單附件回執聯,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所轄稽徵機關,就算是完成申報程序,程序已經減化不少,大幅節省扣繳單位之時間、人力及憑單印製成本。
但由於海外扣繳的申報期限較短,必須在十日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