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遇到產品或原料有瑕疵,須留意報廢相關規定。官員表示,原則上若非會計師簽證案件,應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請主管機關、稽徵機關派員確認銷毀,才可認列損失。
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無論是商品本身,或是產製所需的原物料等,若因過期、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及加工,走向報廢一途,須循程序完成報廢,才可在稅務上列報損失抵減。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某年度申報營所稅時,申報商品報廢損失700萬元,甲公司主張這筆商品是因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不過公司並未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請所屬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確認銷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得證明文件,因此北區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為由,核定補稅1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