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總代理家數上限五家的新規於2022年12月上路。金管會證期局指出,為健全境外基金產業長期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日前預告修法,增訂限制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以「五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且總代理家數四家以上者,應新增提存營業保證金,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據證期局統計,目前38家總代理中,最高就是一次代理五家,其中有一家總代理因代理五家境外基金,需增提存營業保證金4,000萬元。
證期局官員表示,會限制五家,主要是參採投信投顧公會意見及其他業別法規,像獨董兼任上限、保險業委外資金管理運用的保管機構不得逾五家等,所以「五家」才能方便有效管理,也給機構選擇權利,是較合適限制。
此次在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也做了一項放寬。證期局官員指出,考量有些新創事業像是「好好證券」是無票面金額的公司,此次配合公司法第156條的修訂,也放寬讓「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的公司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以達到普惠金融的目標。另也明訂其應符合的資格條件。並配合銀行法及期貨交易法修正對業者違規處分條文,酌予調整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的消極資格條件。
證期局表示,考量境外基金註冊地法令與我國法令差異性,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可能因非資產管理業務作業面缺失,而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導致其在國內業務受限制,此次也修正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資格條件,限縮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僅限於辦理資產管理業務所受處分,且迄未改善者。
另外則是配合實務作業,刪除總代理人申請境外基金募集與銷售應檢附有關銷售機構符合資格的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文件,修正為申請案經核准後,將聲明書及銷售契約,送投信投顧公會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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