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規定按月提撥「舊制年資」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是應盡、也必須盡到的義務,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若未依規定提撥,可裁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請雇主務必留意。
我國自1984年7月30日施行《勞動基準法》,並於1986年11月1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3條到第58條施行勞退舊制,以確保勞工退休金權益;後經行政院勞委會(現為勞動部)於2005年7月1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勞退「新制」起,大多數勞工也隨之轉換或改選為勞退新制。
然而,近年常有事業單位反映,公司內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全都於2005年7月1日起改選為勞退新制了,為何還會收到勞動局寄發的舊制勞退金按月提撥欠繳稽催公文?
有些事業單位誤以為原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於2005年7月1日起改選新制後,僅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為勞工提繳新制6%的退休金即可。實際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即明文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的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的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因此,無論勞工是否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改選勞退新制,只要仍具有舊制年資,雇主便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提足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動局也曾接到事業單位反映:「若具有舊制年資的勞工在改選新制以後,不但須為他們按月提繳勞退新制6%退休金外,還要再提繳舊制退休金,是否會有重複提繳的問題?」
實際上「新制退休金」是為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以後的「新制年資」所做的提撥,「舊制退休金」則是為勞工選擇適用新制以前的「舊制年資」所做的提繳,兩者所涵蓋的年資範圍不同,並沒有重複提繳的問題。保障勞工權益,雇主應確實按法規的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新、舊制年資的退休金,以免受罰。
另外,一些老闆很在意血型、星座等個人資訊,常將此作為招募員工時的參考,用來決定是否僱用,而不考量求職者或員工的工作表現、能力。
北市勞動局接獲民眾投訴,去公司面試時,因主管想要文靜的員工,經詢問得知他是獅子座O型,隨後不予錄用,懷疑「怕搶了主管風采」,此舉恐有就業歧視,雇主很可能會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經調查違反的話,可罰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勞動部在2018年11月28日修訂就業服務法,將星座、血型列入《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18項「歧視項目」中,以避免雇主藉由星座、血型等因素,造成求職人失去在找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這就是就業歧視。
北市勞動局統計,近三年僅接獲此件案的申訴,且尚在審理中,目前沒有裁罰成立的案件。招募人才是門學問,企業應摒除將無關能力的個人特質列為篩選條件,避免觸法,同時也提醒求職者,若遇特別迷信星座或血型的企業或老闆,可將相關文件留存作為佐證,透過「台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向勞動局提出申訴,千萬別讓自身權益受損。 (本文由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口述,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