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稅務會審 2020-10-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如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者,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所稱「1年內」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不管在實體店面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唐玉安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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