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5票券業買賣央行長短期債券之利息收入應否課稅釋疑
主旨:兼營證券自營商之短期票券業(編者註:現依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為票券業),買賣到期日在1年以內之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核屬其經營業務範圍所發生之利息收入(包括買賣之利益),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說明:二、○○等3家票券金融公司(短期票券業),目前均為核准兼營證券自營商(證券業),依其證券商營業特許證所載之業務範圍得在營業處所自行買賣到期日在1年以內之各種債券。故該3家票券金融公司買賣到期日在1年以內中央銀行發行之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核屬經營業務範圍所發生之利息收入(包括買賣之利益),應照主旨辦理。三、至○○等3家票券金融公司基於財務調度目的,將所持有1年期上項債券,經由其他證券商出售,核非屬其經營業務範圍所發生之利息收入(包括買賣之利益),應免徵營業稅。(財政部77/11/01台財稅第7705457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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