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稅務會審 2023-11-2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應納稅額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而延長。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2年2月20日公司受景氣影響營業收入驟減,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故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分6期最後1期的繳納期限為113年2月20日。如甲公司對上開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應於原限繳日期即112年2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而不是自分期繳納最後1期的繳納期限113年2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不論有無經國稅局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都應於原核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致不符合救濟程序。

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楊股長06-229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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