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智慧財產權觀念愈來愈普及,若個人有出售移轉無形資產等情形,須特別注意稅務問題。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依出售價格減除必要成本後計為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證明,可依總收入三成做為成本、剩下七成計為所得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給予他人而收取的價金,減除相關成本或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以參考財政部解釋令的規定,依收取價金的30%計算成本,以及必要費用。
官員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0年7月1日以500萬元出售專利權給A公司,並在2020年7月15日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不過甲先生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經國稅局查獲。
甲先生主張,無法提供研發專利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以甲先生收取的價金500萬元,扣除成本費用150萬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350萬元,除了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民眾如果有漏未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