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撞球桌球釣魚場等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者應核定其按期報繳營業稅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等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營業稅額並照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說明:二、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等之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6款(編者註:現行同條第27款)規定,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其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時,仍應核定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按期報繳營業稅。(財政部88/12/01台財稅第8819620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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