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60司法院解釋之效力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日起生效
司法院解釋之效力,依司法院釋字第188號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又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該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釋字第661號解釋,解釋文對其效力並未另為規定,故本部86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861892311號函自98年6月12日該號解釋公布之日失其效力,相關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始有該號解釋之適用。至當事人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之該案件,於釋字第661號解釋公布後,應據該解釋提起再審。(財政部98/09/18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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