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臉書反映攤販收受振興三倍券,由於每張券都有編號可以追溯來源,可能導致稅務機關關切查稅,財政部表示,民眾顯有誤解,財政部不會將振興三倍券作為稅務查緝的工具。
財政部表示,攤販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不課徵營業稅;已達起徵點者,無論每月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由所在地國稅局按「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攤販繳納。
攤販之銷售額係由所在地國稅局依「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按攤販之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計點評定,就等級及點數核算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與收受振興三倍券後兌領現金多寡無關。
財政部指出,考量振興三倍券係政府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內需型產業,活絡經濟及促進商業發展之重要措施,不會將振興三倍券作為稅務查緝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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