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繼承取得之房地遺有貸款債務,出售時得減除額外負擔貸款,以計算交易所得

稅務會審 2021-01-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叮嚀,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遺有貸款債務者,其交易所得之計算,不只有減除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其貸款債務超過房地現值且確由其實際負擔償還部分,也是個人因繼承房地所產生的額外負擔,亦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個人繼承房地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遺留之貸款,出售時計算交易所得,應核實減除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之貸款餘額。該局舉例說明,A君繼承其父購入之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因其併同繼承其父所遺該房地貸款餘額700萬元,嗣出售該房地時,除可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合計300萬元外,尚可減除繼承取得房地之額外負擔400萬元(實際負擔貸款餘額7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300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繼承房地並實際負擔償還被繼承人遺留之房地貸款,為整體衡量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地之經濟實質,出售房地時千萬不要忘記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詹淳惠
電話:(04)23051111轉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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