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有外交部核發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以下簡稱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分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財政部得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核定免徵稅捐。因此,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持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銷售額係適用零稅率。營業人應於開立銷貨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免稅卡上之免稅證證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至零稅率銷售額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時,應填入「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項,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上開銷貨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分局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商品定價新臺幣(以下同)1,050元(內含50元營業稅),如銷售與一般消費者,應開立總金額1,050元之統一發票;如銷售與持有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則應扣除內含營業稅50元,開立總金額1,000元之零稅率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營業稅稅率為零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爰此,駐臺外交機構及其人員於購物消費所取得零稅率統一發票之號碼如有中獎,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銷售稅課 盧先生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