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5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或員生餐廳如係招商承辦則無免稅之適用
主旨:各級學校設立之員工消費合作社或教職員生餐廳,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經營者,始得免徵營業稅,如係招商承辦者,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稅。說明:二、據報國立○○大學設有4個員生餐廳,專供該校員生使用,目前經營型態係由學校負責提供營業場所設備,聘請經理,在該校員生餐廳組織章程所設立之伙食指導委員會監督下經營。有關餐廳收支盈虧,營運資金及廚工僱用,均由經理人負責,學校本身不提供資金,亦不負盈虧責任。上項之經營方式,經理人名義上屬受聘,但實質上並未支領薪津,而係自行經營與承擔盈虧;該經理人承包經營學校餐廳,與一般營業人無異,應按營業稅法第6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7/01/08台財稅第7611390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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