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老房子,賣房收入要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但是主張賣房成本時須注意,雖然可以舉證房屋修繕或改良費用節稅,但是像房屋稅、房貸利息等持有期間的代價,不能列為出售成本或費用減除。
中區國稅局局長宋秀玲昨(26)日指出,個人出售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的舊制房屋,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可依交易時的成交價額,並舉證相關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應稅所得。
宋秀玲指出,以往許多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舊制房屋所得時,會直接主張房屋評定現值,並依財政部所頒定的利潤率計算所得額,並不會特別主張成本、費用;但是近年隨著房屋交易市場透明化程度提升,國稅局開始可以掌握實際交易售價,因此如何主張成本、費用,就是申報舊制房屋交易的重點。
宋秀玲表示,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的各項成本及費用,可以主張的項目其實有限,包括房屋擴建、改良或修繕費等,重點在於能夠增加房屋價值,且改良效果可持續達二年以上,這類費用才可轉列房屋成本。像是房屋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等,都不能列為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