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 可免徵地價稅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403大地震讓外界再度關注危老重建,地稅局表示,危老重建可享地價稅、房屋稅減免。其中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最長可達12年。不過仍應留意重建完成期限、重建計畫面積、所有權再轉移等,避免優稅看得到卻吃不到。
台南市政府財稅局表示,在重建期間,因土地無法使用,地價稅免徵,但重建期限應依建築期限完成,如果重建期程延宕,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將取消免徵地價稅優惠。
財稅局指出,建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時,應核定重建房屋的建築期限,如未依規定展期或已超過展期期限仍未完工等情形,建照將自展期期限屆滿日起失去效力,屆時建管機關將以書面通知稅捐機關,依規定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也指出,重建後還可享兩年的地價稅減半優惠,但為避免鄰接土地一同受惠減免的條件太過寬鬆,受惠的合併鄰地最多與申請重建建築物基地面積相同,大於申請重建面積的部分鄰地不予減免。
財稅局舉例,危老建築物基地為500平方公尺,合併的鄰地為1,500平方公尺,面積共計2,000平方公尺。
其中基地的500平方公尺可減免地價稅;而鄰地部分,只有不超過基地部分,也就是500平方公尺可適用減免,剩餘的1,000平方公尺不適用。因此該重建計畫僅基地加鄰地共1,000平方公尺可適用地價稅減免。
另外常見的錯誤則是所有權轉移,財稅局說明,在重建後兩年內,地價稅、房屋稅均享減半徵收,且兩年過後,只要十年內所有權人均未轉移,仍可繼續享有房屋稅減半的租稅優惠;但若起造人死亡或轉移給第三人,將自次月起取消優惠。
舉例來說,陳先生是重建前的房屋所有人,重建後兩年內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只要未移轉所有權,理應在重建後三至12年內繼續享有減半優惠。
但陳先生在重建後第四年將房屋贈與給女兒,因所有權轉移,女兒將無法適用房屋稅減半優惠;若陳先生尚未贈與就過世,即便在規定優惠期間,女兒也無法享有房屋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