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針對賴前代表幸媛表示不進口萊豬沒有違反WTO規範澄清說明

工商法遵 2021-12-16
有關我前駐WTO代表賴幸媛女士接受《風傳媒》專訪指出,「不進口萊豬根本就沒有違反WTO規範,影射會導致國際經濟制裁及成本代價太高,是危言聳聽」事,經濟部說明如次:

一、進口萊豬沒有違反WTO最惠國待遇原則(MFN)及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
賴前代表稱開放美國萊豬是「超國民待遇」,但WTO只有規定「國民待遇」,對於進口貨品的待遇不能低於本國貨品,沒有所謂的「超國民待遇」問題。賴前代表顯然是錯把WTO規定的「地板」,當成「天花板」甚至是「鐵板」。而且政府制定萊劑殘留容許量並不是針對美國,所以也沒有最惠國待遇的問題。賴前代表對於WTO最基本的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的錯誤認知,令人難解。

經濟部陳政務次長表示,臺灣所處的亞太地區絕大多數國家,特別是我們想積極爭取加入的CPTPP的11個成員國,都是按同一個國際標準進行了風險評估,並得出安全的結論後作為開放基礎。政府開放萊豬進口是經過風險評估才做的決定。

此外,我國對於國產豬禁用萊劑的作法跟日本、韓國等國家一樣,目的在市場區隔,是推廣國產豬肉的產業策略。這個策略兼顧維護國人健康、符合國際規範及保護國產肉品,是最佳的策略。

二、不採用科學證據而禁止萊豬進口,違反WTO規範
對於萊劑標準,須符合「科學證據」、「風險評估」、「必要性原則」(對貿易不造成不必要限制)等WTO貿易規則的義務,亦即「未根據客觀證據、對貿易限制過高」的不具必要性的措施,無法經過WTO義務的檢驗。

針對賴前代表引用WTO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SPS)第3條第3款後段允許會員可採行比國際標準更高的國內保護水準一節,事實上,該一說法以斷章取義方式解釋WTO條文。若已經有國際標準,各國要採用更高的保護標準,必須按照SPS第5條所規定的「風險評估」流程與機制,基於科學證據去制定標準。

我國在2012年、2019年兩次所進行的萊劑風險評估,都顯示採用CODEX國際標準,在「肌肉」等部位完全無風險,至於在腎臟部分,我國確實認為國人食用較多,採用CODEX標準恐有保護不足之疑慮,從而我國在「豬腎」我國乃採用高於CODEX的標準為0.04ppm(CODEX為0.09ppm)。

換言之,我國是採用國際標準制訂萊劑殘留值安全值,但在豬腎則依我國所做出的實驗與風險評估的科學證據,採用較高的標準。若明明科學風險評估支持採用國際標準,卻不採用,才是本案違反WTO義務所在。

貿易局本新聞稿發言人:劉副局長志宏
聯絡電話:(02)2397-7103,(02)2397-7198
電子郵件信箱:henryliu@trade.gov.tw

業務聯絡人:多邊貿易組鄭科長悅庭
聯絡電話:(02)2397-7215
電子郵件信箱:yuting@trade.gov.tw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