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全台不動產價格大漲,為避免未來租金高漲衝擊,台企也出現搶地皮熱潮。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企業借貸買地利息抵稅方式分兩種,若該地為營業用,則利息列資本支出,當年度就能抵減營所稅;若該地閒置非營業用,只能列遞延費用,要等賣地才能抵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營業使用土地所借貸的利息支出,應列資本支出,只要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借款利息,即可作為當年度費用列支。但如果不屬於固定資產土地,也就是非營業用土地,例如閒置土地,其借款利息必須以遞延費用列帳,在土地出售時,企業才能轉作出售土地收入減項抵稅。
官員指出,企業借貸購買土地以外固定資產,包括設備、建築物等,實際取得資產前,借貸利息支出先列資產成本;實際取得資產後,像辦妥所有權登記或實際受領,支付借貸利息可轉列利息費用抵稅。
而企業報稅檢附的借貸利息證明分為三種,首先最常見的是企業跟金融業借貸,其憑證為金融業結算單或證明。第二是企業跟國內債權人借款,則憑證為債權人的收據。第三是企業向海外債權人借貸,除了債權人收據外,憑證還需要結匯或銀行匯付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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